公务员体检标准

发布日期:2022-10-20 浏览次数:533

  公务员体检标准:
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要手术或手术治愈,合格。
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,合格:
(1)心脏听诊有生理杂音
(二)偶发期前每分钟少于6次收缩(有心肌炎史者严格掌握)
(3)心率每分钟5O-60次或100-110次
(4)其他情况下心电图异常。
第二条 血压在以下范围内,合格:
收缩压90mmHg-140mmHg(12.00-18.66Kpa)
舒张压60mmHg-90mmHg (8.00-12.00Kpa)
第三条 血液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。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。
(一)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一年。
(2)肺外结核: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,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。
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有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,不合格。
第六条 严重的慢性胃肠道疾病,不合格。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,1年内无出血史,1年以上无症状,合格;胃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,合格。
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,不合格。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合格。
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,不合格。
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、不合格。
第十条 糖尿病、尿崩、肢端肥大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。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。
第十一条 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歇斯底里病史、夜间游泳、严重的神经官能症(常头痛、头晕、失眠、记忆丧失等)、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、不合格。
第十二条 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,如红斑狼疮、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等。
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,晚期血丝虫病有橡皮肿或乳糜尿,不合格。
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保留、颅脑畸形、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。
第十五条 严重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
第十六条 单纯性甲状腺肿三度不合格。
第十七条 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梗阻,不合格。
第十八条 淋病、梅毒、软下营、性病淋巴肉芽肿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、艾滋病,不合格。
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4.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的,不合格。
第二十条 双耳都有听力障碍,戴助听器时耳语在3米以内仍听不见,不合格。
第二十一条 其他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未纳入体检标准,不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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